颅脑损伤的严重程度与意识障碍的程度密切相关,因此临床上基于患者的头部外伤史和就诊时神经系统检查结果进行分型。1965年,在北京召开的
颅脑损伤专题会议将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按昏迷时间、阳性体征及生命体征分为轻、中、重三型(北京标准)。“轻型”颅脑损伤的定义是单纯脑震荡伴有或无颅骨骨折,其临床特点:1昏迷30分钟以内;2仅有轻度头昏、头痛等自觉症状;3神经系统和脑脊液检查无明显改变。该标准作为我国公认的标准延用至今。1974年,Teasdale和Jennett提出脑功能障碍和昏迷程度的格拉斯哥昏迷记分法(GCS)。GCS评分(GCSs)与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的严重程度和预后有很好的相关性,GCSs13~15分是“轻型”颅脑损伤的诊断标准。
尽管目前尚无比GCS更可靠地判断颅脑损伤严重程度和预后的指标,但是仅凭GCS的分型标准进行判断显然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部分GCSs13~15分的患者随后可能因严重的继发性颅脑损伤而出现病情恶化,甚至致残或死亡。在报道的昏迷的患者中,25.1%伤后有清醒期。报道的GCSs13分的患者中,40%头颅CT扫描有异常发现,10%接受手术治疗,建议将GCSs13分的患者列入“中型”颅脑损伤,按“中型”颅脑损伤处理。
如果患者就诊时已存在脑挫裂伤或颅内血肿,则患者随后接受手术治疗或出现病情恶化的可能性就明显增加。因此有人提出了结合头颅CT扫描结果的分型标准,把头颅CT扫描有阳性发现的GCSs13~15分的患者定义为高危轻型颅脑损伤,以期引起临床重视。运用死亡概率模拟综合评定系统与GCS,急性生理学和慢性健康评价和单纯急性生理评分系统相比较的方法,较详细地区分了不同程度的昏迷,并结合头颅CT扫描结果,在判断颅脑损伤的预后方面显得更准确、合理。但是,由于GCS简单易学、不同的医疗专业人员对相似患者的评分间有较好的可比性,而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际应用中要强调的是对患者进行动态评定,以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病情恶化,这也正是拟定GCS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