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血移植有哪些道德伦理问题

2018-11-16 18:08

脐血,又名“胎盘血”,其医学应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由胎盘炮制而成的中药“紫河车”一直被用作“益气补血”的良药;《本草纲目》载用新生儿脐带血乘热点之,可治痘风沙眼。可见很早人们即认识到了脐血的医用价值。国外文献中在本世纪初即有用脐血输注治疗贫血的记载。自60年代以来,随着细胞培养和免疫检测等技术的进步,人们逐渐发现脐血中富含多种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刺激因子,尤其是近年来,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生物学特性已得到全面的揭示,脐血的采集、培养、保存、输注等技术日臻完善,在此基础上,人们开始了将其应用于临床的尝试。1989年美国等人与法国医生合作,用HLA相合的同胞脐血先后为两名患严重贫血的儿童进行了移植,移植后两例病人血象迅速改善,没有感染及出血,至今仍然存活。1991年美国的Wagner医生又给一名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儿童做了脐血移植,后又有关于用无关供体HLA不合者的脐血进行移植的报告,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病种和病例通过了脐血移植重建了造血功能,并在许多国家建立起了脐血细胞库。与骨髓移植相比,脐血移植具有许多独特的优点,如来源丰富,容易植活,排斥作用弱,价格低廉等,故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显示出了广阔的前景。
脐血移植有哪些道德伦理问题
 
脐血移植的伦理问题
如同许多新的医疗手段一样,脐血移植在取得令人鼓舞的成果的同时,也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伦理方面的问题。作为器官移植的一种形式、脐血移植同样含面对器官移植所遇到的共同的伦理问题;但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器官移植,脐血即不同于普通的活体或尸体器官,又不同于引产的胎儿器官,因而有其特殊性。实际上,现代生命伦理学中的很多热点问题,如生命的起点即人何时成为“人”的问题,胚胎研究或胎儿器官的利用、废弃器官的产权问题等等,都渗透贯穿于其中。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脐血移植的合理性。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医学上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这已被实验研究和临床实践所证实,是不成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伦理学上的可接受性,这似乎也不存在什么问题。几乎所有的从事脐血研究和应用的人员都认为:脐血是一种废弃器官,脐血移植纯属“变废为宝”的有利无弊之举。这种观点原则上是正确的,但在实行起来需要搞清两个问题:第一,脐血是何时从一种“有用”器官变成“废弃”器官的?第二,谁有权利拥有和支配这种“废弃”的器官?它存在不存在一个产权和支配权的问题?
 
供移植用的脐血是在胎儿自母体娩出之后残留在胎盘和脐带中的血液。分娩之前的母体和胎儿实际上是一个整体,胎盘和脐带是联系二者的纽带。胎儿借助于胎盘和脐带从母体中获取营养物质和氧气以维持生长发育,故脐带又称“命蒂”。直至胎儿完全从母体中娩出,通过结扎和切断脐带,胎儿从母体中彻底独立之后,胎盘和脐带以及残留其中的脐血才成为“废弃”器官,因而何时结扎剪断脐带即成为问题的关键。传统做法主张尽量晚地结扎脐带,因为自胎儿娩出到胎盘娩出约需要5-15分钟(即所谓第三产程),在此期间内,胎盘借助于宫缩的力量继续向新生儿体内输血,其量可达新生儿体内总血量的60%,晚结扎脐带可使尽量多的血液自胎盘进入胎儿体内,这可以减少或减轻新生儿贫血的发生,并有利于新生儿日后的生长发育。但后来发现,在某些情况下,胎盘输血过多又会增加新生儿黄疸发生的机会,因而对于结扎脐带的时间尚未取得一致意见。现多主张可根据孕妇的营养状况、胎儿的发育情况,选择断脐时机。对于孕妇营养良好,胎儿发育正常的,可以清理好呼吸道后即结扎脐带,而对那些孕妇患贫血或营养不良、胎儿发育欠佳、预期要发生新生儿贫血的,应尽量晚地断脐,并将残存的脐血挤到新生儿体内;另一方面,从脐血移植的角度,则希望采取到尽量多的脐血,以提高移植的成功率,但这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对新生儿造成不良影响,这种为了移植受体的利益而牺牲新生儿利益的做法在伦理方面能否被接受?
 
在人的个体发育过程中,新生儿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阶段,有关新生儿的本体论地位和道德地位曾有许多争论,但无论从传统习俗或是现代伦理分析出发,大都认为新生儿应该算“人”,他不同于出生之前的几乎完全没有社会属性的胚胎或胎儿。新生儿在娩出的一瞬,他即成为人类社会的一员,与其它社会成员之间发生了联系,并在这种联系中显示了他作为“人的存在,当然也要享有“人”的权利,包括生的权利以及保证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供脐血移植用的新生儿要求都是健康和正常的,这又不同于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对于后者,有人主张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存的权和(当然也有争论)。而对于一个正常的新生儿。我们没有足够充分的道德依据去采取任何有损其利益的行为。再者,一般的器官移植要求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很显然,新生儿缺乏表达这种愿望的能力。另有观点认为,新生儿虽然是人,但他的价值较低,因为个体在从受精卵-胚胎-胎儿-新生儿-儿童-成人这个连续的发育过程中。生命是逐渐增值的。因而为了挽救个价值较高的成人的生命,可以要求新生儿做出必要的牺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过早结扎脐带引起的新生儿贫血是一种较轻的容易治疗的疾病,而脐血移植所能治疗的可能是危及生命且舍此之外别无他法的疾病,这种“转换对整个医学和人类来说是合算”的,譬如义务献血,对献血者来说危害不大,而对于受血者来说,可能起到救命的作用,因而这种奉献常被认为是一种高尚的善行而加以提倡。针对上述现点,有人会问,衡量生命价值的尺度是什么?难道生命的价值真的跟年龄及社会化程度成正比?而上进“转换”观点则显然是一种功利主义或后果论的论调,将脐血移植与义务献血相比也欠妥当,因为献血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前所述,新生儿又没有表达这种愿望的可能。
 
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新生儿当做人看待,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在脐血采集时充分虑及新生儿的健康,选择合适的时机结扎脐带,以保证不会因此增加新生儿贫血的发生或影响其日后的生长发育。当然,这个问题在大多数情况并不突出,仅在少数情形下须加以注意。
 
断脐之后,胎盘、脐带连同其中的脐血便与新生儿分离,第三产程结束后,又与母体分离,在以前,大部分情形下被弃掉,故称之为“废弃器官”。脐血移植时,脐血则被采集处理,进行输注或移植,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便出现了脐血的所谓“产权问题”。有人认为,脐血本是孕妇和胎儿血液循环的一部分,是由其造血系统制造的产品,因而产妇和新生儿应对其拥有“产权”,脐血被利用后应提供给产妇或新生儿一定的报酬,如同“有偿献血”一样;而另外观点认为,脐血如同手术切除的脏器,本是一种废弃器官,对于产妇或新生儿本身已没有任何用途。即使不用来做移植,也将被扔掉,因而不存在什么“产权问题”,脐血应用无需征得产妇同意,也无须支付其任何报酬。在此问题上,美国加州法院1990年关于“被切之脾脏产权问题案的判决及美国医学伦理和司法事务委品会关于胚胎研究和胎儿器官移植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据此,我们可以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对脐血拥有“产权”或“支配权”,但脐血移植必须遵循一般器官移植的准则,必须保证孕妇和新生儿的安全,其收费不能超过必要的合理费用。
 
还有一个问题:即为移植而进行的生育。这种情况已在胎儿器官组织的移植中出现。为了给因疾病而需某种器官移植的父母或同胞提供一个器官,一个新的生命被孕育了,如发现组织配型合适,则择机流产,用流产胎儿的某一器官进行移植。这种做法一出现,即引起了激烈的伦理学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胎儿不是“人”,因其不具有自我意识和社会属性,没有生命的要求,固而没有绝对的生的权利,为挽救成人的生命,杀死一个远未跨入人的门槛的胎儿,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胎儿,特别是已发育到能提供器官阶段的胎儿(约在5个月以后),虽非完全意义上的“人”,但已具备了人的全部潜质和人的雏形,是一个已经存在的生命,当然拥有生的权利,而且这种流产又不符合一般能为人接受的流产指征(如不期而至的怀孕或为了保护孕妇的安全等)。孕育一个生命然后杀死他,仅仅是为了拯救另一个生命,将子宫作为器官的种植地,将胎儿作为器官来源的仓库,这不仅违背了人类生殖的基本目的,也违背了生命神圣和平等的最高伦理原则,因而在道德上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在脐血移植方面,这种情形也可能出现。因为迄今为止,成功的脐血移植大都是HLA相合的,HLA不合者之间的移植尚缺乏长期植活的证据。HLA相合的脐血一般其能来自同胞,固而便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有人会单纯为了获得HLA相合的脐血而怀孕生育。当然脐血移植对供体本身危害不大,但如果这种生育违反了某些规定,如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会被允许?有关部门会不会因其情形特殊而网开一面?这种特许会不会被滥用?而且理论上生育一个与患者HLA相合孩子的概率只有l/4,假如发现胎儿的HLA与所期待的不合时怎么办?单纯从治疗的目的看,则势必又要流产,这种流产甚至不如上述能提供胎儿器官的那一种,因为它并不能挽救别的生命仅仅是作为一种无用之物被清除掉,这样做从道德上更难以接受。总之,这种单纯为移植而进行的生育,是一个牵涉到医学、伦理、法律政策等的复杂问题。笔者认为,就目前情况而言,不应提倡这种做法。为了消除这种行为存在的医学基础,应进一步研究HLA不合的无关供体脐血移植的可行性,改善这种移植的效果。
 
总之,作为一种崭新的造血干细咆移植术,脐血移植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并显示出了光辉诱人的前景。对这一具有重大发展前途而又特别适合我国国情的新技术,社会各界包括医学伦理界应给予大力支持,但对其中已经暴露或可能出现的问题,亦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进行深入的探讨,寻找合理的对策。只有如此,方能更好地发挥其对医学和社会的正面作用,减少负面影响,才能保证脐血移植健康顺利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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